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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師生戀面面觀】 撰稿者 葉順宜 鄧豈旻 林帥甫
一 前言:
(一)非當事人之其他學生 從非當事人的其他學生來看,他(們)可能會傾向於反對。反對的原因之一可能為他(們)認為該教師(當事人教師)將無法在站一個公平、公正的立場來對待每一個同學;其次,他們(或者說是學生)會對該教師的道德操守多所猜疑、對他所說的話也將抱持不信任的態度。
(二)非當事人之其他教師 從非當事人的其他教師的觀點來看,他(們)可能會傾向於反對。一方面可能是因為他(們)認為,如此一來教師崇高的道德形象將受到破壞;同時,師生之間的上下關係亦受到挑戰。再者,他們可能會質疑該名教師(當事人教師)如何執行教師的身教功能。
(三)家長 從家長的立場來看,他(們)可能會傾向於反對。其一,他(們)可能會認為學校本來就是一個單純的求學環境,何必弄得烏煙瘴氣。其二,基於保護立場:他(們)可能認為學生心智發展尚未成熟,所以不適合在求學階段談戀愛;同時,也正因如此(學生心智發展尚未成熟),所以只要發生師生戀,必然是當事人教師所引誘、唆使的。(這樣子的邏輯推演認定,可使他們的孩子免於社會輿論指責。)
(四)學校行政體系 從學校行政體系的立場來看,他們可能會傾向於反對。他們之所以會反對的原因大概可分為其一,這樣子的行為將毀損校譽;其二,這樣子的行為具不良示範作用。
三 從法律層面來看師生戀 根據現行法律認定,凡與十四歲以下的女孩發生性行為,即構成強姦罪;與十六歲以下的女孩發生性行為,即構成誘姦罪。另外,亦有間接相關的法律條文規定,例如兒童福利法、少年福利法。
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二十二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,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。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。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,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,均依本條例處罰。
本組的討論結果是,凡十六歲以下的學生也就是國中生,與老師發生的師生戀是絕對禁止的,因為站在保護學生的立場,十六歲以下學生的心智與生理結構均未發展成熟,同時老師可能有觸犯法律的危險,因此我們認為應該一律禁止。至於十六歲以上也就是高中生,我們認為是可以接受的,所謂的接受是指不禁止、不批判、也不鼓勵的態度,但是仍必須在下列的前提之下:(一) 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(二) 無直接的師生關係,例如非同校師生。若為同校師生,則該名教師不應擔任該名學生任何一科的課任老師,由於顧及到其他學生的利益及感受,應該避免任何不公平待遇的可能性。 (三) 基於保護當事人的立場,畢竟他們在學校中算是弱勢團體,因此只要他們做到低調、公開,也就是在學校只能維持師生關係,避免曖昧動作引人非議,我們便與以接受。 附註說明一點,本組對於國中小學生的戀愛是採反對的態度,高中學生的戀愛則同樣是採接受的態度。
五 結論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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